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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煜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
1
昶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進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9月10日
57,750元
AJ0000000
2
萬得富股份有限公司
洪聰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35,7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