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甲 ○ ○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前經
鈞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核發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
惟聲請人執前開
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經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以相對人業於民國106年9月6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前開支付命令之送達
難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内政部警政署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詢系統可查悉,相對人於103年4月1日即行方不明,經通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已逾7年,為此
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並聲明:宣告相對人死亡。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1件、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失蹤人口資料影本1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惟相對人於112年度有申報薪資所得,其健保尚在加保中,於109年12月31日始退保勞保,現今亦尚有申請手機門號使用中,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電信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稽,
足證相對人並無失蹤滿7年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死亡宣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