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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吳○清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