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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吳○清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具狀陳稱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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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