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林彤
            田佳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試行和解,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