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黃俊誠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田佳禾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試行和解,
爰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