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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川銘 謝麗玉 曾士杰(已歿)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美慧 歐貞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曾川銘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原告曾士杰之繼承系統表到院,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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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