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曾川銘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41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