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68號
陸婷玉
陸詩涵
陸婷薰
李雅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