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8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