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進忠
相 對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一0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
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