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呂蔡淑君 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臺南○○○○○○○○佳里辦公處)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688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113年1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41、57頁)。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9至69頁),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