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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補字卷第25、27、33至37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