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補字卷第25、27、33至37頁),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