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鄭凱文
相 對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
本件勞動調解事件之標的金額為779,904元【計算式:532,224元+199,584元+48,09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
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