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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文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655,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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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