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江淑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36,63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原告其餘請求業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是
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