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林家佑
許智欽
共 同
原 告 翁舒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原告等人
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金額如附表欄位A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欄位B,並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
本件原告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欄位C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