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芃宥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