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吳俊儔
被 告 業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薪資差額損失共新台幣(下同)673,974萬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460元(原應徵裁判費7,380元,僅徵收1/3即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46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