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1,685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91,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之請求係關於給付工資,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66元(計算式:6,500元1/3=2,16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