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王麗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龍傑即客來堡早餐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794元之本息;(二)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43,23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32,032元【計算式:4,188,794元+243,238元=4,432,0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245,334元、工資差額543,68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243,238元部分,合計1,032,2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
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7,531元【計算式:11,296元2/3=7,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425元【計算式:44,956元-7,531元=3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