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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潘文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