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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件之試用期間是否過長、有無最後手段性原則之用仍有疑義,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1份;被告亦於1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就原告之主張為答辯,為使兩造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主張為充分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