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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是否業已給付民國113年3月15日之工資予原告?尚待確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