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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113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恢復
僱傭
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
言詞
辯論終結
,茲因
被告
是否業已給付民國113年3月15日之工資予原告?尚待確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