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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上4 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 張𨶈蘨生前是否曾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戶專戶(下稱系爭專戶)?如曾設立系爭專戶,張𨶈蘨生前曾否預立遺囑指定其死亡時,退休金之請領人?另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均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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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