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