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瑛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1,064元,屬資遣費及加班費,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0元【計算式:2,490元×(1-2/3)=830元】。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0元(計算式:830元+4,500元=5,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