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阮士越英
被 告 百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霍金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㈠
本件原告係主張依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自
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而無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
適用,先予敘明。
㈡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9,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