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英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6,479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18,826元【計算式:56,479元/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