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董清源
被 告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13,151元(加班費477,783元、特休未休薪資35,368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原應徵裁判費5,620元,僅徵收1/3即1,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73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