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宗霖
陳豐澤
林振興
陳松茂
何聰益
陳博南
共 同
複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