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應麟
被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契約合法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411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