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阮光山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622元【計算式:
上訴聲明第1、2項2,100,000元+上訴聲明第3項540,622元】,原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48,757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252元【計算式:48,757元1/3≒16,252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