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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余宗樺

被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