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另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