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冠霖
許世烜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林媗琪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643,145元(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獎金)。㈡被告應給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
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工資等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643,14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350元(原應徵裁判費7,050元,僅徵收1/3即2,350元);另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以,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350元【計算式:3,000元+2,350元=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