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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卓生
被
上 訴
人 蘇四海
以上
當事人
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
資遣
費事件,
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106,7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台幣2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