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羅健毓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為
相對人木罐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並陳報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原法定
代理人之
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再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參與「木罐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經營或業務,是否會繼承原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