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健毓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李罐君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為,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