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8號
代 理 人 林菁惠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檍璒豐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檍璒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原
法定代理人陳定檒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
本件若選任
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
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