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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武宥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