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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鍾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
編號
   本  金
利息/違約金
年利率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期間
1.
新臺幣
388,413元
利息
10.73%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10.86%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1.073%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1.086%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
2.172%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
2.
新臺幣
2,977,436元
利息
2.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8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0.288%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
0.576%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3.
新臺幣
2,331,564元
利息
2.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8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0.288%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
0.576%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新臺幣
220,700元
利息
2.83%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96%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0.283%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0.296%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592%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3年12月28日止
本金合計:5,918,113元,加計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4,631元,總計5,982,744元。
編號1、2、4所示違約金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