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
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每月一期共分12期攤還,且約定如延遲付款,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為憑。
詎債務人僅繳付2期後即未再繳納,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33,360元及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所載,
本件分期付款商品金額36,900元、除首期金額3,341元外,其餘各期應繳金額3,336元、分期總額40,037元。是債務人每期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3年1月1日起未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分期款再請求加計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