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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佩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如延遲付款,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為憑。債務人繳付幾期後即未再繳納,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及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記載,其中分期付款商品金額35,900元者,分24期繳付,除首期金額1,735元外,其餘各期應繳金額1,743元、分期總額41,824元。是債務人每期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3年2月1日起未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分期款22,659元再請求加計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故債權人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顯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