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魏家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緒騰即翁旭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參元、滯納金新臺幣陸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又
本件債權人於陳報狀記載
相對人魏家蓁之身分證字號,
顯有誤載,本院逕
依職權更正,
併予敘明。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禾鍵、魏家蓁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翁禾鍵戶籍設於臺南○○○○○○○○安南辦公處,債務人翁禾鍵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翁禾鍵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