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
經查,依債權人主張,
本件第一項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係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依債權人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記載,本件第二項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機動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計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然債權人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為百分之一點五六,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為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至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為百分之三點一八四,則債務人就本件第一項債務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四點零六,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債務人就本件第二項債務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九,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應負擔之利息與違約金利率均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應負擔之利息與違約金利率則應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故債權人逾上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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