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5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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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952%計算之利息,超過九個月者, 按年息2.4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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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52%計算之利息,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46%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