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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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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曾子千即曾佩珊即李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曾子千即曾「珮」珊即李佩珊,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