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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宸樂 


            王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01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934元
王鈺淳、林宸樂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934元
王鈺淳、林宸樂
自民國113年
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