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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胡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違約金為「...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債權人提出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之第九條但書記載違約金之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