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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呈科 
債  務  人  吳冠廷即吳炳煌之繼承



債  務  人  林富美 


一、債務人吳冠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炳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富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8號       
編號
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新臺幣)
年息
起訖日(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民國)
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民國)
001
1,500,000元
1,005,000元
4.31%
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
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6,000,000元
4,020,000元
4.31%
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
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00,000元
100,000元
4.31%
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
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400,000元
400,000元
4.31%
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
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000,000元
 5,525,000元